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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内蒙古商会是由在大同境内的内蒙古人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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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内蒙古商会章程发布者:admin 时间:2018/12/07

 
(2018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为大同市内蒙古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商会是由在大同市从事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内蒙古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的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蒙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蒙商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蒙商”品牌;坚持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为会员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为促进大同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大同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大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同市内蒙古商会办公地址设在大同市魏都大道4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和法律素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定期开展经济理论、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财务实务等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会员举办、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为蒙商国内外学习考察、商务活动等创造机会。
(三)协助会员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良好关系,解决蒙商在同经营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各种商务、交流、展销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调研、研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可行性建议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为来同投资的蒙商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以及联络的方便。
(六)向企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不定期办好会刊和蒙商网站,广泛交流有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七)为党和政府工作部门积极推荐蒙商中的优秀人才,大力宣传会员的创业事迹,弘扬蒙商文化。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七条   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凡承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内蒙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本人愿意加入商会的人士,均可以单位会员的身份申请入会。
(二)   在同的所有行业中的业务骨干,可以以个人会员的身份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业务发展正常;
(四)在本市经济领域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五)热爱家乡,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管理部初审通过;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会费;
(五)发放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在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自觉接受并完成商会分配和要求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商会的社会声誉和权益;
(四)按规定向商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商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五年内不得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商会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业务部门。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长聘任,在会长领导下工作。
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五)依照商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第五章  以会建党、党建促会
第三十条   商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商会党组织是党在大同市内蒙古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大同市内蒙古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组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赞助和捐款;
(三)利息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商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大同市内蒙古商会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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